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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岡司調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𨶒書明
周貴豪
周馨慧
共同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相 對 人 鄭詠銓
代 理 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岡司調字第3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岡簡協商室1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書 記 官 顏崇衛
調 解委 員 黃豐隆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𨶒書明、周貴豪 到
聲請人代理人:邱麗妃律師 到
相 對 人:鄭詠銓 到
相對人代理人:唐小菁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
給付方式如下:㈠相對人給付聲請人𨶒書明壹拾萬元,當場給付,並經聲請人𨶒書明點收無訛(聲請人簽名:𨶒書明)。
㈡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周貴豪壹拾萬元,當場給付,並經聲請人周貴豪點收無訛(聲請人簽名:周貴豪)。
㈢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周馨慧壹拾萬元,當場給付,並經聲請人𨶒書明代收點收無訛(聲請人簽名:𨶒書明)。
二、兩造就關於被繼承人周益麟與相對人鄭詠銓間於113 年2 月7 日在高雄市岡山區協和街與明得街口所發生之車禍事故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兩造同意先前於113 年3 月17日就上開車禍事故所成立之和解書予以撤銷不請求。
四、聲請人願就本院113 年度審交訴字第105 號過失致死事件,由法官斟酌事實認定,並請法官從輕量刑或緩刑之判決,予以相對人自新機會。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𨶒書明、周貴豪聲請人代理人:邱麗妃律師相 對 人:鄭詠銓相對人代理人:唐小菁律師調 解 委 員:黃豐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崇衛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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