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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劉義中
被 告 劉銘祥
李啓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8日11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4月26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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