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簡,64,2024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恩
施○臻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亨
陳○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度岡簡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同)7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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