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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梅雅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⑴請求被告給付153,000元之事實理由為何、被告已支付金額若干,並應提出歷史交易明細等佐證資料?⑵請求金額與返還培訓費用有何關聯性?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應補提起訴狀繕本(含證據附件)1份,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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