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補,45,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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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張永信
張雅婷
張德柱
張靜華
張鳳琴
張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行使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其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70,084元【本金168,316元+利息及違約金401,2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元以下四捨五入)+程序費用500元=570,084元】,而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債務人即被告張永信就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額為78,292元(939,500元×應繼分比例1/12=78,292,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應以原告因撤銷權行使所受利益即78,292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8,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一:
附表二:被繼承人張葉臺女之遺產
編號 性質 遺產所在 遺產價值(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土地面積36㎡×公告土地現值10,600元×權利範圍1/1=381,6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土地面積29.57㎡×公告土地現值10,600元×權利範圍1/1=313,442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土地面積10.93㎡×公告土地現值10,600元×權利範圍1/1=115,858元 4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128,600元 合計 93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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