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司補,13,2024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明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湛○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9,99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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