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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尚能間聲請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謝尚能償還補償金事件,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8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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