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小,359,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35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被      告  魏雅娟之所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以113年度岡補字第25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