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小,406,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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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406號
原      告  歐文月 
被      告  楊玴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之戶籍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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