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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麗娜
相 對 人 李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岡補字第195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而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案件概述單以為釋明,且上開訴訟核無顯無理由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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