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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威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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