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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8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蘇榮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程啓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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