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簡,289,2024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8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蘇榮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程啓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