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0號
原 告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唯恆即王振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960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