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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皇嘉金屬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美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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