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補,241,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陳春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靖傑間請求返還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19萬元之計算方式、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補提起訴狀繕本(含證物附件)1份,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