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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己○○
丙○○
午○○
甲○○○
辰○○
卯○○
子○○
丁○○
丑○○
寅○○
癸○○
戊○○
辛○○
壬○○
庚○○
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受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4,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1138.49㎡×15/155=374,600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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