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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25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附表: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請求金額142,183元1 利息40,305元113年5月6日113年5月8日(3/365)3.88%12.85元2 利息99,825元113年5月6日113年5月8日(3/365)6.75%55.38元小計68.23元合計142,251元(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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