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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 告 呂孟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育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00元(計算式: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1,3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131,300元=132,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本件訴訟與本院113年度岡補字第76號案件請求內容是否同一,並應補正據以請求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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