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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8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5,589元(本金98,738元+利息306,851元=405,5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仍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如未如數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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