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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六О號
原 告 煌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零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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