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岡小字第八О五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暨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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