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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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