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2,岡小,658,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岡小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參拾玖元;

暨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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