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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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