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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豪冠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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