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和琨
送達代收人 林月娥
被 告 力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福
右原告與被告力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命其補繳,倘未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臺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存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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