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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金川營造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陸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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