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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21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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