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4,岡補,23,200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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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所載者乃係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以致無法對被告為相關文書之送達。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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