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4,岡補,25,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25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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