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簡,192,2008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192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2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7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蕭家正事務所94年度雄院民公正字第0119號公證書暨租賃契約、律師函、本院雄院隆96執玄字第50347 號執行命令、電費繳費收據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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