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簡,107,200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10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林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即林雅琪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491號,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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