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補,131,2008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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