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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47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屬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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