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補,51,2008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5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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