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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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