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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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