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補,76,200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