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簡,47,2009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4 月22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零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98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17%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丁○○則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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