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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9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5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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