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小,87,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87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已有變更),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