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聲,12,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高雄縣燕巢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高雄縣燕巢鄉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高雄縣燕巢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調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明細表審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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