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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候顏素蘭等十八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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