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HLDA,105,交,18,2016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方國鐘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玉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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