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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3號
原 告 鄭秀瑜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應當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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