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亞嶺
被 告 台東縣動物防疫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東縣動物防疫所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