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HLDA,109,交,18,2020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8號
原 告 徐德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原告起訴時,未檢附裁決書及表明請求撤銷之裁決,請原告重新提出書狀表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裁決書),並檢附裁決書供參,同時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