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HLDA,109,簡,39,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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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周豐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本件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未於起訴狀說明其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為何,經本院於109 年11月27日函請原告補正說明及提出原處分書影本,以明瞭其訴訟標的及法律依據為何。

三、原告逾期迄均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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