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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陳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和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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