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HLDA,109,行執,51,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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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51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代 理 人 蔡秉宏
陳伯鈺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執行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賢哲、陳先嬌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執行費用。
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 ,亦即每百元徵收0.8 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74,750元,應徵收執行費598 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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